| 商务部提醒国内企业在与多米尼加公司贸易活动中谨防受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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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0-31 16:53 文章来源:美大司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新闻 |
据我驻多米尼加共和国商代处反映,近来有多家国内企业在与多米尼加公司的贸易活动中上当受骗,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。
受骗事件主要有以下特点:
1、涉案金额不大。一般为3- 15万美元(以3-5万美元居多),派人赴多打官司不值得,且不一定能胜诉。
2、多公司提供假地址。提供假的公司名称、地址、电话等信息,无法核查。
3、多公司只预付部分定金(一般为10-30%),便要求发货,货到后凭提单复印件提货,之后便销声匿迹。
4、多公司以规格、质量等问题为借口不予付款,也不提货,待90天后海关拍卖时,再以低价购买。
多米尼加共和国系我未建交国,商务部美大司提醒我国内企业加强防范,认真核验对方公司的资信等相关情况,防止上当受骗,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。为此,请国内公司在与多米尼加公司进行贸易时注意以下事项:
1、 贸易惯例有所不同。多米尼加海关规定,进口商交足押金后可凭提货单的传真件提货。
2、 事先认真核实客商提供的地址(应包括省、市、区、街道名称和号码)、电话(国家代码为1809或1829,电话号码为7位数)等信息。
3、要求客商预付款至少要超出成本价格。客商往往要求在预付10-30%的定金后发货,收到提单传真件后支付余款。如预付款超出成本价,即使收不回余款,国内企业的损失相对较少。
4、考虑到多米尼加客商的信誉,应尽量避免网上交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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